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全县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强化各部门的服务职能,加强招商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突出品牌招商,资源优势招商,服务质量招商,提升招商工作质量,推动形成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任务,打造一二三产联动发展的健康经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提质提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抓紧抓实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统筹各乡镇、各部门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等管理职能,结合我县实际,反复研究逐项修改,并征求各单位意见,于2024年4月7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由总则、项目准入原则、准入程序、项目落地流程、项目策划与信息处理、退出机制、附则等七部分组成,合计十七条内容。
(一)明确了准入程序。如: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意向投资信息的收集汇总,结合意向投资主体的实力背景、产业类型、投资规模、质量效益等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对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为企业提供投资考察、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投资服务;对明显不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及产业定位的项目当即予以告知;
项目投资方需向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有关信息、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划面积、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
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对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产业结构、用地面积、建设周期、用电负荷、环境影响、劳动用工、产销规划、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了解。
第九条 县投资建设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审议,涉及商务、文旅、消防、气象、银行、公安、税务、教育等部门需审批的事项均依法依规按照各自职责清单高效办结。其中企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予以审议或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审查无误后,报县投资建设委员会审议。
(一)进入审议程序的项目为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设用地20亩及以上(其中县城5亩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上会讨论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审议程序确定。建设用地100亩以上(含)或者需要渔业和养殖用地(含水面)超过500亩,种植用地超过1000亩的需上报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
(二)申报项目正式受理后,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梳理汇总并征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后报送县投资建设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印发明确。农林产品加工等项目原则上要进入邦溪园区,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可由拟入驻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召集相关部门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
(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与投资方对接草拟《投资协议》,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法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签订或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业主部门代表签订。签约协议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划面积、建设周期、投资强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对于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协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各存档单位要严格保管,不得泄露协议内容;
(四)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由白沙黎族自治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书面向投资方反馈。
第十条 经县投资建设委员会综合审定的投资项目,由白沙黎族自治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将审定结果、签约事项及时反馈企业,并通知县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要素保障。
(二)明确了项目落地流程。如:第十一条 凡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皆纳入预备重点项目管理,由县项目中心制定“六个一责任分解表”,按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等原则,安排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推进项目落地。待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达到开工条件后,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落地实施。招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落地乡镇政府要积极了解项目审批各项进度情况,及时将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报送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及时将情况呈报县分管领导。
1.企业登记注册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筑施工许可证由白沙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办理;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邦溪管委会负责办理;
3.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报批、土地招拍挂办理由白沙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项目推进过程中,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按归口部门管理。
(三)明确了项目策划与信息处理。 如: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邦溪园区要明确招商引资信息联络员和分管负责人,并与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邦溪园区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策划招商引资项目,并将策划项目报送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比较筛选、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结合国家及省级举办的招商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依托网络平台、利用招商宣传册、招商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推介。
(四)明确了退出机制。如: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经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报县投资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取消该项目的审定结果的,依法办理项目清退手续。
(一)经县投资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取消该项目的审定结果。
(二)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三)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四)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项目动工开发建设时间自土地交地之日起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企业相关行政许可、未能通过环评、安评等,导致项目搁置和项目未按约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
五、注意事项
(一)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邦溪园区要注重质量意识,提升效率意识。白沙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等管理职能。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邦溪园区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序开展。
(二)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符合海南省及白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白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